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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61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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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清泉:做好中医药世界化顶层设计******

  中新网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 杜燕)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三年来的实践展示了中医药是疫情防控“中国方案”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中医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刘清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疫情三年来,中医药建立起一道非常完善的屏障。中医药做大做强,要自信自立自强自觉,更要建立中医药的国际标准,同时做好中医药世界化的顶层设计。

  建立中医药屏障守护人民健康

  2020年赴武汉并担任武汉首个中医方舱医院江夏方舱医院院长、2022年奔赴上海指导抗疫工作并协助建立中医药抗疫屏障……三年来,作为深入一线指导抗疫的中医医疗救治专家,刘清泉的足迹遍布全国多个省份。

  “中医认为新冠病毒属湿毒之邪,虽然病毒毒株在不断变化,但归根结底的湿毒特征没有改变。”他表示,从疫情开始至今,中医药参加了各种类型的疾病救治和疫情防控,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中医药总有效率达到90%以上。

  三年来,中医抗疫梳理出了“三药三方”的方案。他称,中医救治手段是一套“组合拳”,不是单一的某一个方、某一个药,这套“组合拳”和西医的急救技术相互叠加发力,形成了阻击新冠病毒感染危重症的中国特色方案,尤其是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在救治新冠重症、危重症的临床实践中形成了“中国经验”。

  千百年来,中医药在维护民众健康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刘清泉表示,三年的实践再次证明,中医药屏障的建立,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对于守护人民的健康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建立中医药标准推动传承创新发展

  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

  “中医和西医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两类科学。”刘清泉表示,中医在新冠救治中的表现充分展示了它的科学内涵。三年来,可查的、符合现代循证医学标准的中医临床研究有30多项,纳入的患者约3万人,研究证明了中医对于轻型、中型(普通型)、重型、危重型新冠肺炎患者的有效性,“数据已经为中医医疗在传染病防治中取得的效果发声。”

  在他看来,中医药是中国人民几千年来同疾病做斗争的丰富经验的科学总结,并具有中国文化和哲学强大的基础,形成了与西方医学不同的东方风格。

  《伤寒论》里说“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这就是一个科学的诊断标准,同时也形成了“凡正气胜邪,汗出脉静身凉而病愈”标准,实际上这就是中医药针对疾病的一种诊断与疗效判定标准,用现代语言描述就是“指南”“共识”。进入现代社会,中医药标准化应以循证医学的依据作为基础,注重中医特色和优势,探索之路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后。

  “目前,中医药已制定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医院标准等,均为中医药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刘清泉认为,中医诊疗强调个体化,但更多是应该强调“求大同存小异”,因此需要有一个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推动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

  加强中医中药基层人才的建设

  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是疫情防控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刘清泉认为,要加强医疗知识的普及,一方面需要尽快让所有医生掌握成熟的新冠治疗的中西医方案,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民众对新冠防治知识的普及,从而实现安全、有序、科学的救治。

  他谈到,中华几千年的历史中,中医从来没有离开过传染病的救治。目前,能够真正用中医指导新冠以及常见病治疗的基层医生人数较少。因此,加强基层医疗人员中医中药能力的培训至关重要,“只有把这一道屏障建立好,才能更好地助力于中医中药的发展,才能发挥好中医药的作用。”

  他表示,从2014年起在京津冀地区以及云南、贵州等地送中医药技术,主要是帮助一些基层培训村医,注重培训他们的专科能力的提升,比如有的村医专攻儿科,有的专攻妇科,有的专攻消化,这样在区域内形成一个小的系统,自动形成分诊体系,尽可能覆盖民众各类就医需求。他表示,还将依托北京中医医院,继续摸索,按照强基层、建机制的思路推进中医中药基层人才的培养。

  做好中医药世界化的顶层设计

  十八大以来,中医药“走出去”步入快车道、迈出新步伐。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9月公布的数据,中医药已传播至196个国家和地区;中国与40余个外国政府、地区主管机构和国际组织签订了专门的中医药合作协议,开展了30个较高质量的中医药海外中心、75个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31个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工作;中医药内容纳入16个自由贸易协定。

  刘清泉认为,传统医药是各民族在历史上创造和应用的生命认知及医药技能所构成的知识体系。中医药凝结了中国数千年的医学智慧和精华,科学合理地利用中成药物,配合日常护理,可以让诸多身体不适的症状得到缓解,达到健康的目标。

  中国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为人类健康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其他国家是否将中医药作用治疗方法来使用,关键是其政府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中医的医学地位的认可。”他希望,未来中医药能更广泛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通过科普大讲堂、社区医院基层医生日常的诊疗等途径,把健康知识、健康理念传达给人们。

  他表示,中医药要自信自立自强,更要自觉地应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走出去”必须要做好中医药世界化的顶层设计。(完)

蹭热点事件真假难辨 专家呼吁厘清网络发言法律边界******

  蹭热点事件时有发生真假难辨 专家呼吁

  厘清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前不久,一则“囤‘蒙脱石散’应对XBB毒株出现的胃肠道症状”的消息登上热搜,起因是当事人发布了一条提醒亲朋好友的朋友圈,被人截图后广泛传播,最终使得药品“蒙脱石散”一夜脱销。

  尽管当事人在朋友圈中澄清文字内容均为个人理解和猜测,但朋友圈的截图在一次次的传播中已然变了味,不少人将截图断章取义,在网络中广泛传播。

  事发后,当事人表示自己已经到当地派出所做笔录,并接受了民警的批评教育。

  类似的情况绝非个例,许多信息的源头就来自于社交群聊天、朋友圈截图,因此引发的虚假不实消息、蹭热点事件、随意杜撰事件时有发生,使得广大网民难以分辨真假,一些消息甚至造成了不良影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自觉抵制不当言论

  在社交平台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在何处呢?

  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所要规范的网络言论类型: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言论自由,但所有网民都应当遵纪守法,坚守网上言论自由底线。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不当言论,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希望每个公民、网民,自觉抵制不当言论、恶意攻击等不良信息,不轻信、不转发,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谐网络环境。”姚金菊呼吁。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认为,社交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亦有法律边界。网络言论不当可能触犯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

  周旭亮提醒说,一定要注意网络言论要以事实为基础,不能以侮辱、诽谤言论贬损他人人格,不触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发布他人未经许可的个人信息及肖像,更不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具体行为的认定在实践中需要借助司法人员的中立判断,通过充分利益衡量,依法对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予以划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当前社交媒体中的言论属于一般性言论,内容应遵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九不准规定。

  理性把握言论边界

  不蹭网络热点滋事

  当网民对热点事件随意评论、发表观点时,存在何种法律风险呢?

  周旭亮说,如果网民利用热点事件随意发表的言论不实,含有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很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或者法人的商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利用热点事件发表的言论存在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涉嫌诽谤罪,很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如果利用热点事件发表的言论涉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严重的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诽谤罪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网民若利用热点事件发表言论,一定要谨慎理性,立足事实,客观中立,严守法律边界。”周旭亮说。

  姚金菊认为,面对热点事件,网民应当理性把握言论边界,不蹭网络热点滋事,不将网络当作情绪发泄之地,否则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依法惩处,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姚金菊说,若网民利用热点事件随意发表言论的同时,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如对被侵权人构成精神损害的,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公民随意发表言论,出现涉及散布谣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情形,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一定时限的拘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两者并处。”姚金菊说,网民的言论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言论自由亦有限度

  网络空间仍待净化

  人们是否可以在朋友圈中畅所欲言?

  刘德良告诉记者,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批评监督等正当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周旭亮表示,朋友圈不得发布国家秘密或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的信息、他人隐私等内容;不得发布涉黄赌毒以及暴恐内容等违法信息;不得发布谣言、诽谤、侮辱他人等违法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展示、传播各类违禁品售卖信息,不得违规发布广告信息等,否则将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姚金菊认为,网民发布朋友圈也是公民言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便在虚拟世界里,也应受到法律规制,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与其他言论方式相比,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通过发布朋友圈的方式表达思想和意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在得到充分延伸的同时,朋友圈的公开性也为言论侵权与犯罪行为提供了潜在的庇护。

  “从个人利益的角度看,网民发布的朋友圈不应侵犯他人隐私权;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朋友圈发布要以不伤害公共利益为前提;从信息内容角度来看,朋友圈不得发布虚假、诋毁、侮辱性内容,也不得编造、散布不实信息。”姚金菊说。

  在生活中,人们的一些无心之言,往往被别有用心之人稍加改动,截取其中的只言片语,便将白的说成黑的,假的说成真的,不但迷惑了大众,也让原作者饱受辟谣之苦。

  对此,刘德良认为,当前社会公众对信息来源的判断能力仍需加强,网络时代,公众面对信息来源很多时候会站在主观角度考虑,公众应做到多渠道求证,多方位鉴别。有关部门也应当着力打击二次传播的造谣者,而不是将矛头指向原作者。

  如何在保障人们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净化网络空间,成为当下紧要任务之一。

  周旭亮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和普法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让人们清楚哪些言论可以发表,哪些言论触犯了法律,从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提供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社交平台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切实履行行政职责,积极引导平台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利用技术对言论自由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互联网评论服务管理,对污言秽语、谣言及时清理和处置,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网民方面,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保持自律和理性,文明发表言论,不利用社交平台披露他人隐私、诋毁侮辱他人,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违法有害信息,提高辨别能力。

  姚金菊说,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边界的划定要借助法律力量加以明确,公民个人、平台、政府、行业、法院等各种主体要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共同致力于网络空间的净化。

  姚金菊建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仍需进一步深化,互联网平台和行业应该加强自我规制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还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基于新媒体的网络法律体系。同时,针对新媒体场域中网络言论的规制问题,有必要为公民设定相应的权利损害的救济措施,确立权利的救济制度。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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